科学研究

实验中心规章制度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人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吉林建筑大学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按培养计划要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教学、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学生课外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操作过程,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基本过程与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四条 实验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重考。实验教学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考核。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五条 各专业应依据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点、专业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条件,构建并完善实验课程体系。

第六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分为三个阶段:

1.基础实验,依托学科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大学物理实验、化学实验、计算机原理与计算机基础实验等。基础实验一般为操作、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学生可以分组,按实验项目重复进行;要求每个学生必须进行实际观察和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实验精神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

2.专业基础实验,依托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材料力学实验、各专业基础实验等。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阶段动手操作,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个学生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原理与实验分析能力的培养。

3.专业实验,依托专业课程进行的实验;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工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与专业基本技能的培养。

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来源形式,实验教学分为三种:

1.课程内实验,指依托某门理论课程教学安排的课内实验,一般以实验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目的是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指汇总一门或几门理论课程教学安排的多项实验,融实验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应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目的是使学生树立实验思想、掌握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技能、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一般实验超过30学时(或连续1周以上)的,可单独设实验课。

3.课外实验,指围绕课外科技活动及学科竞赛而组织安排的实验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创造能力,以及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

第八条 按照实验性质,实验教学分为六种形式:

1.演示性实验:由实验教师操作,将某一实验过程演示给全体学生,学生观察、验证理论,教师说明原理和介绍实验方法;

2.操作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分组分工进行)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掌握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分组分工进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实验,检验实验结果是否符合既定的规律,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知识和实验方法,进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在实验教师安排和组织下,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中一门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或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和实验手段完成实验。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教师确定实验目的、要求和条件,由学生自行提出和设计实验思路、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准备和选择实验仪器设备并完成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6.研究创新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根据选定、自己设定的题目或参加实验室建设或教师科研项目,运用多学科知识自行提出和设计实验思路、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具有独立性完成实验,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目的是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九条 各个实验教学均应明确规定能力培养的要求,创造条件开出能让学生自己设计或综合性较强的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十条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安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和实验教学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所有列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等,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各系(部)及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各专业课程大纲和实际情况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审查,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实验课(项目)均应有独立的教材(指导书)。其中,单独设课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课程内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自编的实验指导书,并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最新实验教材(指导书)。确保实验内容的更新,符合学科前沿的发展。

第十三条 实验课表和实验任务书是规定实验课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的依据,各系(部)和实验室在制定计划和安排实验时,要通盘考虑,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执行,禁止随意压缩实验学时,实验课表出现变更,须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要求的基本单元,能够独立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应低于2学时,以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项目的确定应以课程教学目的为依据。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每学年应有所更新。

第十六条 新增、更新、变更、取消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主管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新增、更新实验项目须经系(部)验收,验收规定详见《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新增、更新实验项目审查验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系(部)和实验室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规定的内容、学时、分组人数和时间,安排和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和实验条件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部)积极改进实验教学,认真落实和切实保证实验开出率达到95%以上,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基础实验要求一人一组,专业基础实验要求二人一组(个别课程除外),专业实验原则上要求不超过5人一组,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学生,且劝告无效,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指导的,须在制定实验大纲时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协调实验课内容、进度、实验教学方法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要求如下:

1.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对每次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对新任课教师,教研室或实验室必须指定教师专门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练,经教研室或实验室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课。

2.为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指导,每次实验课,一个教师原则上最多只能指导一个自然班(40人左右)。

3.实验前的讲授应做到简明扼要,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动手操作。

4.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5.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实验原始数据,指导教师应检查并签字,防止出现抄袭实验数据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填写《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日志》,完成后教师和学生均要签名。

6.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现缺损,应及时处理。

7.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原因,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第六章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报告应按要求统一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按时交送。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或缺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安排。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实验教学考核应根据学生的认真程度、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对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水平的实验,可以增加评分等级。

第三十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并且应以实验操作技能为主。

第三十一条 课程实验教学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成绩占总教学成绩不低于10%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 实验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及实验室和教研室要鼓励支持教师和技术人员,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建设,通过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研讨与学术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改革,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突出和保证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十三条 要认真研讨和科学设置实验项目、积极改革和合理设计实验内容,并通过改进实验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效果和实验教学质量。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并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三十四条 通过开展各种知识竞赛、实验技能竞赛和科技活动,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三十五条 注意将CADCAI及电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引进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1.开放实验室,包括时间、内容和对学生的覆盖面,学生可以在实验室给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同一个实验项目允许实验多次,直到获得满意结果为止;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多个选做实验项目,供学生自由选择;每个实验室可以对不同专业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2.有条件的实验室对学生实行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学习、课程设计、实验研究和科技活动、毕业设计(论文),使实验室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第九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控实验教学过程及质量,逐步推行实验教学评估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实验教学及专项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吉林建筑大学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要有计划,使用和保管要有责任制,做到帐物卡相符。逐步做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保护固定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并合理配置、有效运用和经营固定资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侵犯学校固定资产权益和损坏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 教学、科研、生产等用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固定性财产。

2. 非教学、科研、生产等用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固定性财产。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种类的财产。

3.有的财产虽不够划分标准,但已与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同型号的,也确定为固定资产。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应列入固定资产。

5.房屋及构筑物。

6.土地。 第五条 凡自制、校外赠送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验收划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七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而增加其原值时,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财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或增加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财产因毁、损、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大修理、修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和入库

第八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情况,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等需要,统筹规划,并根据经费情况,保证重点,分清缓急,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制订增添计划。

第九条 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提出增添固定资产计划(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要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汇总,经费落实后,由采购单位统一组织采购。

2.凡增添大型、贵重、精密和稀缺以及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品名、规格、型号、出厂厂家相符;

(2)质量、性能合格;

(3)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4)需要校验的仪器,必须校验;

(5) 手续不全不予验收,如因特殊情况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后方能验收。验收时发现残缺、毁坏、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不予验收,并由采购单位及时查明原因负责处理。

(6)验收单要有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领用人签字。

(7)仪器设备应在到货7天后办完验收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4天也要办完验收手续。 增添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一律持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经编号、建帐、建卡后持入库单与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工作,即设备管理员,如有人事调动要即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自制、校外赠送或调入的物品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第二章规定者,应视同新购入固定资产办理验收手续,如无价格,由使用单位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协商核价入帐。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负有监督、调拨、调配、管理等全部职责。

第十五条 要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校计财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帐,并进行微机管理,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帐。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充分利用、加强维护与保养,及时检修,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责成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管理财产的帐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拆改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拆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要逐台(二万或五万元以上)建立技术档橈务强管理,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条 所有固定资不经设备处同意不得擅自携出,如特殊需要携带时,要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一条 盺赔产原则上渍堏牽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关单位联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使用情况下,可暂借出固定资产,一律有偿使用,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与借用单位订立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可借出,未经办手续者,一律不准外借。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之间调用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填写调拨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即可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财产,国有资产处有权直接调拨

第二十三条 凡多余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处理,统一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调度平衡后,进行对外处理和办理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携出校外。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 使用期满或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者接近于新购价值者;

6.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二、报废的鉴定:

1.凡符合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回收处理。

2.报废的审批权限

①原值在800元以下的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处长审批。

②原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做主自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维护优良,积极开发功能和提高利有率有显著成绩者;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者;敢于同各种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者,按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予以惩处。对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轻者,根据本人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损失严重者,除根据本人态度给予适当处分外,并酌情处以赔偿;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者,按损坏程度及本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凡自制、校外调入或赠送物品,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隐匿私分者,一经发现追查领导责任,对当事者按贪污论处。

第二十九条 凡离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或物品交接手续。一经发现上述人员手中仍有国家财产,各有关单位负责追回,否则,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回所持物品款或追扣有关责任人工资。

第三十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4.不节俭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使用年久,接近使用期满或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3.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

4.因财产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坏。

三、处理办法

发生损坏和财产丢失,必须立即到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案,并迅速查明原因和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四、赔偿处理权限

1.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校属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4.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该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可提出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工程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科学评价各中心工作基本情况,健全工作规程,保证及时、客观、准确、科学地收集、统计、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根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及《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统计数据和报表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

第二条 教学档案

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的统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实验项目卡片

实验讲义,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记参考材料

实验报告

实验开出率及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

第三条 技术档案

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及操作手册

每个实验仪器配置、仪器装置改进或功能开发等情况记录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

第四条 行政档案

国家对学校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与高校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财、物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指标。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实验室管理与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材料。

实验室人员历年考核情况。

实验室人员工作情况及进修、培训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物资档案

实验室固定资产帐及低值耐用品帐、卡管理。

实验室用房及实验室桌椅及环境设施配套情况。

实验室信息资料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建立时间、面积、管理级别、以及实验室改革、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含奖、惩等)。

第七条 实验项目基本信息

实验项目历年开出情况,已开实验项目的情况及未开出实验项目的原因、实验要求、实验类别、实验学时等。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籍贯、文化、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实验室主任姓名、职称、人员分工、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 每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条 每学年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变动及维修改造等信息。

第十二条 新建实验室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的管理‰实验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内容。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的内容,有关的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由专人管理,专人整理统计。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规程

一、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带头开发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搞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3)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4)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5)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6)严格执行实验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安全保密、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

6、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7、负责实验室人员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二、 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含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

1、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状态,为本单位提供前瞻信息和学术、技术指导;带头开发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搞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2、指导学科重大项目的实验工作,指导、组织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实验;解决本系统实验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编写较高水平的技术管理文件和论文;制定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

3、改进实验技术,负责组织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

4、承担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主持制定本实验室的长期规划和管理条例,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要注意总结经验;

5、负责初、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6、协助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建设等工作。

三、实验师岗位职责(含讲师、工程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积极为教学、科研创造条件;

2、拟定本实验室有关的管理制度、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3、严格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4、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包括教具模型)的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画出设计图纸、编写设计文字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或教授、副教授以及高级工程师审批后,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施工、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参加所设计实验装置的调试、运行;

5、编写实验指导书,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6、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及故障排除工作,使再用设备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7、主持培训高级技工和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8、进行工作总结,分析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建建议。

四、 助理实验师岗位职责(含助教、助理工程师)

1、熟悉本专业、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的政策方针;

2、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调试技能、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协助实验师进行大型仪器的验收、调整、使用和管理工作;

3、在实验师指导下,组织安装一般实验装置,并能正确操作;

4、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准确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较好完成实验任务,并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写出实验报告,协助实验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5、承担实验室一个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五、实验员岗位职责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规定及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基本原理、操作技术,以及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和常规的保养方法,并能正确使用;

2、经指导完成实验教学、科研项目测试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做好所在部门实验教学和科研方面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本部门的部分管理业务;

3、负责实验室的资料保管和卫生清洁工作。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一、严守课堂纪律。课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理解实验原理,上课不迟到,听从教师指导,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经指导教师允许,按规定的位置方可做实验,严禁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实验器材及室内其他设备。

二、讲文明、讲礼貌。禁止喧哗,保持实验室安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和杂物,严禁吸烟,保持实验室整洁。

三、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实验安全,爱护实验器材,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听候指导教师处理。

四、树立良好学风。认真记录测试数据。坚持实事求是,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

五、实验完毕,测得数据需经指导教师签字。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搞好室内卫生,关闭水、电、煤气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六、认真总结实验情况,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按时送交指导教师批阅。























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均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研究所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帐卡健全,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系指教学、科研、生产试验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切物资,易耗品系指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生产试验任务的实际,认真制定物品的需求计划,不得虚报、误报。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时间,一年分两次,每次上报时间为开学初。承担使用任务的单位如不及时上报,延误的时间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临时需求计划,只适用于用户临时急需或用户可事先填写另行需求单,经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

第七条 教学、科研物品的购置任务由资产处统一组织进行,各单位自行购置须经资产处同意,否则学校不予负责。

第八条 物品购置须由资产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市场调查,一次性购置超过一万元的物品还须汇同学校纪检部门共同进行。物品购置到货后,须由使用单位签收质量验收单。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物品从事对外经营性活动,一经查实,立即停止物品的供应,对教学和科研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对于可回收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如:钢筋、塑料、电线等物品都要进行回收再利用。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开放细则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加大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及实践动手能力,材料工程实验中心根据《吉林建筑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在正常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特制订此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对加强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要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教学院长与实验工程中心主任本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试行早九点至晚四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二、开放办法

第四条 以每学期开学初,我校师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开放实验室公布得内容或者个人兴趣和爱好,选择适当的参与形式到实验室预约,实验室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凡我校师生均可携带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测绘工程实验中心进行实验预约,填写预约申请单,得到实验室同意后,携带回执方可进行相关实验内容。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均应在项目(论文)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实验中心内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用后填写使用记录,若有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查阅与实验室内容有关得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并与指导老师讨论交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在实验室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严禁随意碰触。

第十条 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人身及仪器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实验完成后,关闭实验室水、电、门、窗,清扫实验室卫生,得到实验中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四、对外开放细则

第十二条 对外开放是指对校内外及社会非正常教学和非实验教学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的开放,例如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均属这种情况。

第十三条 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的早九点至晚四点。

第十四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与设备,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主管或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外借仪器设备必须经由实验中心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借出的仪器,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精度指标及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检查验收,若有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材料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赔偿制度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的一切物资均属国有资产(包括仪器设备),为保持仪

器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其使用效率,各级工作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二、因责任心不强或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不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人为造成责任事故或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追究其纪律处分。

三、发生仪器设备损失、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一般事故和大事故,使用单位应在一周至十天之内将事故报告单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在两周内查清后,上报主管校长或校长。

四、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校属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财产损失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该责任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

五、责任事故涉及多人,应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处理。

六、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院实验教学改革,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重,提高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和自行设计实验的能力,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我院实验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创新性实验是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根据给定或选定或自己设定的问题,或参加实验室建设或教师科研项目,运用多学科知识自行提出和设计实验思路、准备实验仪器设备,由学生自己将实验做出,并具有一定的创新。

二、项目类型确认原则与方式

1.凡根据我院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已开出的实验课,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性质的实验项目均可申请确认项目类型。

2.各系(部)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的改革,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项目,可以通过项目立项方式进行建设,根据建设结果予以确认。

三、实验项目类型确认的申请

1.由实验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类型认定申报及验收申请表》。

2.随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记录等。

3.申请表经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议,合格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建设项目的申请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项目建设立项申请表

2.经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议,合格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4.立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同一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五、结题方式

1.项目结束后由负责人提交结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教务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说明该项目的结题时间及鉴定结果并备案。

六、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是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是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一个重要场所。为了提高实验中心的管理水平,根据学校安全、卫生有关规定,结合材料工程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全体实验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人员应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实验中心卫生工作是其它各项工作的保证,中心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维护。中心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每台设备都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中心要定期检查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查出不安全因素,随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师必须了解中心的安全要求,保证环境卫生。对中心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机器设备操作规程及防火灭火的方法等做到人人应知应会,负责实验课程结束后,安排学生清理实验室。还要加强实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触电、中毒、烧烫伤、爆炸及其它意外事故。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实验中心教学人员负责其掌管实验室卫生环境工作,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紧急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要及时纠正。

第五条、中心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条、未经材料工程实验中心教师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因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大型精密设备要有专人维修和使用,各个实验室的责任人应负责室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使用(各实验室负责人见附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去。

第八条、中心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应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方,周围不允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第九条、中心指导教师或研究生离开实验室前除关妥门窗外,还必须认真检查水源、电源、气源是否已经切断,尤其是停电停水时更应避免疏忽遗忘而发生重大事故。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灭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设备控制柜及墙上变电箱由各个实验室的责任人及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管理,设备运行或有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关好电门并上锁,以免学生触电。

第十一条、中心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中心各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酒。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安全工作预案方案执行,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每年的暑、寒假前,对实验中心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注意通风、防护,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潮、防腐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中心的安全卫生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负责具体组织、管理、检查、督促实训室日常的安全卫生工作,每天下班之前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联合相关部门每月全面检查一次车间的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对一年来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

责任人

负责房间

负责人签名

B108C201


A101A105


关国英

A108A110


A104A107


蒋大伟

A113A111


艾伟东

A102A109


孙欣然

B109B110 B112 B115


朱慧荣

B103B107 B105 B111


B101B102 B104 B106


张士停

B116C203 B113


注:1、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及设备维护工作。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工程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紧急事件,提高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有效保障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安全应急预案。

1、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小组(应急处理小组)

责任人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500829236

84566240

13324311808

84566240

关国英

13756650729

84566240

15543273880

84566240

艾伟东

13039040931

84566240

蒋大伟

13596038816

84566240

孙欣然

13844643349

84566239

朱慧荣

13944894954

84566239

13404322435

84566239

张士停

13756691620

84566239

主要职责:

1)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负责应急队伍和资源的调动,安排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实施求救工作。

4)向公安、消防、急救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在消防、急救等部门人员到达单位后,配合这些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现场需要对师生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报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6)负责或协助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各类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火灾,发现的师生应立即切断起火点现场的电源(开关),并尽可能利用现有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将火灾控制在初期阶段,避免火情的进一步蔓延,同时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若火势大,使用现场消防设备又难以扑灭时,同时向学校领导和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并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求助。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接到火灾报告后,当上级领导不在现场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对于现场无法控制火情,应立即通知所有实验中心人员,迅速赶往火灾现场投入灭火救人工作,并向学校值班室报告。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火围困,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坚持救人第一,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必要时拨打“120”求助抢救伤员。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可视情况,救人与救火同时进行,以救火保证救人的展开,通过灭火,从而更好地救人脱险。

应急处理小组应当根据火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疏散路线,迅速地组织师生撤离建筑物。

为保证火灾扑救、疏散与抢救人员等工作有秩序地顺利地进行,必须在事故现场和周围设置警戒线,同时安排警卫(可由学生或保安人员担任)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现场,为灭火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学校保卫部门。

在上级领导到达现场后,应无条件接受领导指令进行灭火救人。

2)学生实验人身伤害事件

玻璃割伤:一般轻伤应及时挤出污血,并用消过毒的镊子取出玻璃碎片,用蒸馏水洗净伤口,涂上碘酒,再用创可贴或绷带包扎;大伤口应立即用绷带扎紧伤口上部,使伤口停止流血,急送医院就诊。

烫伤:被火焰、蒸气、红热的玻璃、铁器等烫伤时,应立即将伤口处用大量水冲洗或浸泡,从而迅速降温避免温度烧伤。若起水泡则不宜挑破,应用纱布包扎后送医院治疗。对轻微烫伤,可在伤处涂些鱼肝油或烫伤油膏或万花油后包扎。若皮肤起泡(二级灼伤),不要弄破水泡,防止感染;若伤处皮肤呈棕色或黑色(三级灼伤),应用干燥而无菌的消毒纱布轻轻包扎好,急送医院治疗。

被酸、碱或溴液灼伤:(a)皮肤被酸灼伤要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皮肤被浓硫酸沾污时切忌先用水冲洗,以免硫酸水合时强烈放热而加重伤势,应先用干抹布吸去浓硫酸,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彻底冲洗后可用25%的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水进行中和,最后用水冲洗,涂上药品凡士林。(b)碱液灼伤要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2%醋酸洗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最后用水冲洗,再涂上药品凡士林。(c)酚灼伤时立即用30%酒精揩洗数遍,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而后用硫酸钠饱和溶液湿敷46小时,由于酚用水冲淡1121浓度时,瞬间可使皮肤损伤加重而增加酚吸收,故不可先用水冲洗污染面。受上述灼伤后,若创面起水泡,均不宜把水泡挑破。重伤者经初步处理后,急送医务室。

酸液、碱液或其他异物溅入眼中:(a)酸液溅入眼中,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1%碳酸氢钠溶液冲洗。(b)若为碱液,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1%硼酸溶液冲洗。洗眼时要保持眼皮张开,可由他人帮助翻开眼睑,持续冲洗15分钟。重伤者经初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治疗。(c)若木屑、尘粒等异物,可由他人翻开眼睑,用消毒棉签轻轻取出异物,或任其流泪,待异物排出后,再滴入几滴鱼肝油。若玻璃屑进入眼睛内是比较危险的。这时要尽量保持平静,绝不可用手揉擦,也不要让别人翻眼睑,尽量不要转动眼球,可任其流泪,有时碎屑会随泪水流出。用纱布,轻轻包住眼睛后,立即将伤者急送医院处理。

对于强酸性腐蚀毒物,先饮大量的水,再服氢氧化铝膏、鸡蛋白;对于强碱性毒物,最好要先饮大量的水,然后服用醋、酸果汁、鸡蛋白。不论酸或碱中毒都需灌注牛奶,不要吃呕吐剂。

水银容易由呼吸道进入人体,也可以经皮肤直接吸收而引起积累性中毒。严重中毒的征象是口中有金属气味,呼出气体也有气味;流唾液,牙床及嘴唇上有硫化汞的黑色;淋巴腺及唾液腺肿大。若不慎中毒时,应送医院急救。急性中毒时,通常用碳粉或呕吐剂彻底洗胃,或者食入蛋白(如1升牛奶加3个鸡蛋清)或蓖麻油解毒并使之呕吐。

 中心紧急事故处置小组得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上述应急措施,注意检查事故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工程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预案

1)学生在上实验课时,第一次上课前,应由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次实验过程中都要经常提醒学生时刻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对于学生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危及安全时,应及时给予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停止实验,并报告应急处理负责人处理。

3)注意加强实验中心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如设备外壳漏电、导线破损),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4)在学生的实验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的巡查,对于发现糊焦味、冒烟、明火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断电源查出故障原因及处理,以免故障扩大导致安全事故。如果发生火灾,应按火灾应急预案处理。

5)对于发生触电,应启动触电事故应急程序,发现触电事故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触电者,并拨打“120”求助。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触电解脱方法:A.切断电源;B.若一时无法切断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C.用绝缘工具切断带电导线;D.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

医务人员到达前现场抢救方法:A.触电者神智清醒,让其就地休息;B.触电者呼吸、心跳尚存、神智不清,应仰卧,周围保持空气流通,注意保暖;C.触电者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D.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维持血液循环。

4、工程实验中心的日常安全管理

1)加强实验中心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经常组织防火、防盗安全自查,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按要求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2)加强人员管理,发现可疑人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每次进入实验室后,都应巡回检查安全情况,特别要检查门窗是否完好,设备是否齐全;每次实验课程结束后,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电是否关闭(断),责任落实到人。

3)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4)未经中心主任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实验中心私自外借仪器设备或挪为私用。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和吉林建筑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专门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材料工程实验中心的安全。

第六条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八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由学校统一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九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吉林建筑大学教学实验中心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十二条 材料实验中心各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学实验中心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645号令修订)、《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安[2017]5号)精神,根据吉林建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材料实验中心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制度,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帐、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申请人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防范器材及水源。

第七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八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拒绝和阻挠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学校统一申购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按照学校教学实验中心及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要求进行。获得批准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向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的正常渠道,严禁私自购买、运输、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领用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坚持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十四条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

第十八条 危险性气体的安全管理按吉林建筑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材料工程实验中心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章 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或科研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教学实验中心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由各实验室负责人专人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使用部门应向教学实验中心及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由教学实验中心及资产管理处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私自储存现象的个人,材料工程实验中心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 二〇一七年二月

材料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及科研服务,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落实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维修等工作。

二、管理人员编写简单明了的仪器操作说明,并将其挂在醒目的地方以利操作者使用。

三、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四、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五、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六、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凡随机带来的图纸、说明书、技术规程、维修手册、合格证、装箱单、标书、合同、零部件等,必须统一登记,分机立出档案,集中存放实验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借阅或复印。

七、管理人员建立事故、保养、检修记录等,对发生的事故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原因、过程、事故人及处理意见等,并及时归档。

八、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为仪器维修保养筹措经费。

九、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十、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实验室设备更新、维护与管理的制度与措施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各实验室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勤俭办学,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对所管仪器设备做好数量清、配套清、质量清、性能清、技术档案全。对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专人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外借、调换、拆卸及改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经部系领导同意,报设备管理处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加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到报废全过程中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四、实验室所有设备都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帐、卡,固定资产标签要保持完好。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坚持每年一次的统计审核制度,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五、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腐蚀、防锈、防磁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和以防火、防盗、防人为事故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凡新购进或自调、捐赠、自制等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做好验收、记帐、建卡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如实填写维修记录。各种变动必须手续齐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仪器设备的使用知识和爱护仪器设备等 方面的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